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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抬头是否一定得按认证信息来?

发票抬头需与店铺认证主体一致。

根据国税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,销售方按经济业务实质,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业务相对方;因店铺认证主体即是业务相对方,也是合同相对方,为了有效防范因发票开具三流不一致造成的虚开发票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之一,以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就增值税发票的规定,开具发票的购货方、资金支付的付款方,必须与合同保持一致,所以不支持更换抬头开具,详情可点击参考税局规则

注:过户前的费用只能按照过户前的主体开票,不支持开具过户后主体的发票。